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归谁,旅游景点门票收入是财政收入吗
1.泰山门票收入归济南管吗
2.财政会计收入包括哪些
3.文物保护类景区门票收入需要上缴财政吗?
4.黄山门票收入归谁
5.门票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黄山市财政局。根据黄山旅游公司于1996年8月13日与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关于授权管理黄山风景区门票事宜的协议,黄山旅游公司每年应将门票收入减营业税及附加和票房成本后净额的50%按季支付给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黄山风景区门票专营权使用费,期限至2036年底,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因此黄山风景区收入归黄山市财政局。黄山,中华十大名山之一,天下第一奇山。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境内,有72峰,主峰莲花峰海拔18米,与光明顶、天都峰并称三大黄山主峰,为36大峰之一。
泰山门票收入归济南管吗
泰山财政大部分是上缴省财政,一部分钱用来给景区员工发工资。没有政府财务公开的说法。2011年,泰山门票收入约5.63亿,保护性支出就达4.13亿,占门票收入比例超过73.6%。
景区归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其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门票收入只占到其中的一部分收入。此类景区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地方政府管理类景区内一般设有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同时由国有企业负责具体经营。目前全国大部分5A景区都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国家风景区和世界遗产单位人员众多,景区门票收入很大一部分用于负担景区员工的工资,景区总收入的1/4用于职工工资与福利开支。很多景区为了申请世界遗产或者升级旅游景区质量评定等级,就会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市场宣传力度,这个过程也会花钱。
财政会计收入包括哪些
不归。泰山门票收入归国家管,属于国家财政,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级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是先上交国家财政,然后由国家支配,地区性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是上交地方财政。泰山,又名岱山、岱宗、岱岳、东岳、泰岳,为五岳之一,有“五岳之首”“天下第一山”之称。
文物保护类景区门票收入需要上缴财政吗?
收入类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黄山门票收入归谁
文物保护类景区门票收入需要上缴财政。上缴财政有以下几个原因:
1、财政支持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门票收入的上缴财政可以用于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包括文物修复、保护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
2、统一管理和监督:上缴财政可以实现对文物保护类景区门票收入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可以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和监控,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公平分配收益:门票收入的上缴财政可以实现公平分配收益的目的。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可以确保收益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分配,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门票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安徽省政府。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条显示,安徽省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其门票收入归安徽省政府所有。黄山,古称黟山,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境内,地处安徽省南部、黄山市北部,地跨歙县、休宁县、黟县和黄山区、徽州区,东起黄狮岭。
性活动收入。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中办发〔1993〕19号)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管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们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
三、种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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